公益私募基金会成立条件(私募公益基金管理办法):(一)每家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达到50万元人民币以上;(二)具有良好的经济实力,公司章程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符合规范;(三)企业实缴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根据《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境内发起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通过投资者净资产(含)余额合并计算,注册资本至少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一)为鼓励私募基金发展,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行为规范;(二)私募基金管理人,非盈利性牌照的管理必须要有管理人的具体行为规范。
(三)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时,要求有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具体行为规范。但《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办法》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私募基金设立、登记、管理、托管、查询、登记及变更、注销等行为不应当由登记机构办理。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是契约型的投资基金,但不是契约型基金。
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时,需提供登记信息,登记机构应当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专门的登记文件,提供登记工作的总体流程及程序。在备案登记时,应由基金业协会及其派出机构出具登记备案确认书。
(五)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时,如实填报不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