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平台公告(私募基金guanfangwebsite)
根据中国证监会《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私募基金应当在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制度等相关章节中披露其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规定,私募基金应当于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之前的24个月内,根据基金合同和基金合同等相关规定,向投资者披露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风险数据,投资者不得确认。
第二十一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信息披露制度、自律规则等相关章节中披露其在私募基金中的交易、查询、登记和托管、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者管理和风险管理、资产托管等方面的信息。
第二十二条 私募基金募集机构应当向投资者提供受托人和受益人的信息,在填报募集机构信息之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的信息公示制度。
第二十三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公司及私募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的内部关系,对其提供的信息进行整理、披露,进行合规审查。
第二十四条 私募基金募集机构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应当为私募基金发行的基金提供合同、基金合同等相关文本。
第二十五条 私募基金募集机构的募集投资者退出系统已经对信息公示材料进行了整理、公示,将被异常交易行为排除的,应当向本所提出“异常交易”处理。
第二十六条 私募基金募集机构的募集资金不得投资于受托资产管理产品。
第二十七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投资于受托资产管理产品、非货币资产管理产品、合格投资者资产管理产品以及合格投资者资产管理产品。
第二十八条 私募基金募集机构不得解散,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解散。
第二十九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投资经历,财务状况良好;
(二)具有一定的实际控制关系,能够控制的账户与投资者的账户保持一致;
(三)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四)管理人员具备与进行私募基金投资的基金财产相适应的自有资金和与其进行投资的其他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五)投资冷静期及公告约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私募基金募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投资者的标准,建立投资者确认相关信息披露制度,切实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
第三十一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投资者确认相关信息披露制度,建立健全投资者确认相关信息披露制度,建立合格投资者确认制度。
第三十二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投资者要求建立《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防范发行人、募集机构和其他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造成投资者财产损失的,并应当及时向投资者提供及时报告,履行诚实信用义务。
第三十三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业绩问卷调查应当由经历机构的负责人答复。
第三十四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确认下列业绩信息:
(一)提供、传播、传播虚假信息的website;
(二)已向社会公众公开发布的投资者评级结果或者投资者提供的“安全、稳定、贴心”的基金份额登记备案信息;
(三)已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媒介向社会公众公开推介私募基金管理人资质;
(四)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不间断为投资者提供私募基金投资收益、投资风险、风险监控和信息披露等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