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 办法(最新私募基金管理办法)

基金频道 (102) 2022-12-29 04:5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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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 办法(最新私募基金管理办法)(修订版)

第三章 监管制度

第十三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基金份额和投资比例达到基金合同生效前3个月前5个交易日 或者 在《基金法》生效后1个交易日 的日均不低于基金合同生效前10个交易日 或者 在《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生效后3个交易日内 不存在明显的异常交易行为。

第十四条 私募基金募集资金专用机构和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从事信托、银行、保险、证券、证券、期货、投资咨询、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等其他业务。私募基金募集资金不得为委托人财产或者抵押物、催收账户或者其他财产。

第十五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 1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基金业协会、期货业协会和私募基金管理人查询。

第一章 投资者主体资格(适用)

第二章 投资者主体资格第三章 投资者主体资格第四章 投资者主体资格第五章 什么是投资者类型?

第十五条 投资者人数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

第十六条 募集投资者投资资金的,投资者应当通过证券公司账户或者其他委托机构向其指定的商业银行进行资金账户和证券投资账户的委托。

第十七条 投资者的资金账户和证券投资账户的投资者人数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视为投资者。

第十八条 证券公司和基金业协会属于私募基金管理人,但是两者只能直接或通过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委托人的投资者人数,并不包含证监会下属的基金管理公司。

第十九条 在委托人开立的账户内,投资者应当按照委托人指引向证券公司报备,自行判断是否委托。

第二十条 募集投资者在证券公司开立的账户,其委托买卖或者资金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基金托管账户内,并经证券公司确认,委托他人办理开户手续。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开立的账户内,投资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或者通过证券公司的website或tel,代理买卖证券。

第二十二条 由证券公司承销的委托买卖证券的,投资者应当填写《代理委托书》,并应当为该证券公司接受委托的买卖服务。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按照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要求进行委托买卖。

第二十四条 委托人代理买卖证券的,应当填写《代理委托书》,并应当加盖本营业部印章,并加盖印章后抄报证券公司营业部,由证券公司出具代理买卖证券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五条 委托人委托买入证券的,应当向证券公司出具《委托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六条 证券公司接受委托买入证券的,应当向证券公司提供《委托书》,由证券公司代为卖出。

第二十七条 委托人有权向证券公司出具《委托买卖证券的风险揭示书》。

第二十八条 委托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直接或者通过证券公司委托的证券公司代理买卖证券。

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必须出示《委托买卖证券的风险揭示书》。

第三十条 委托人代为买卖证券的,应当通过证券公司指定的经纪商或银行代为买卖证券。

第三十一条 委托人必须出示《委托买卖证券的风险揭示书》,并应当出示《委托买卖证券的风险揭示书》。

第三十二条 委托人不得通过证券公司指定的经纪商或银行代为买卖证券。

THE END